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張閔傑
相 對 人 唐年
債 務 人 柏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椲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⑴112年5月31日⑵113年2月15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⑴3,600,000元⑵4,8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142年5月26日⑵143年2月6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柏豐實業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⑴⑵全部。
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柏豐實業有限公司於113年2月5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面額8,129,000元之本票乙紙,到期日期為114年2月7日。詎經聲請人於114年2月7日屆期向債務人提示,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3,686,000元及利息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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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層: 45.01 2層: 43.81 3層: 43.81 4層: 43.81 突出物:8.67 合計:185.1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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