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江嬌容  
相  對  人  葉子超律師即何春兒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何春兒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被繼承人何春兒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8,530,000元②2,3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皆為民國140年7月1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被繼承人何春兒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內向聲請人借款①15,440,000元②1,930,000元,被繼承人何春兒尚欠17,075,376元。詎被繼承人何春兒屆期未依約清償,且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全部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114年度司繼字第721號裁定選任相對人葉子超律師為被繼承人何春兒之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2紙、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721號裁定、貸款明細歸戶查詢、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西屯區
惠安

163
2020.59
100000分之848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23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024層鋼筋混凝土造、辦公室
二層183.93
合計183.93
陽台21.05
雨遮5.68
100000分之842
臺中市○○區○○○道○段000號2樓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9031.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
2
123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024層鋼筋混凝土造、辦公室
二層241.01
合計241.01
陽台26.16
雨遮5.68
100000分之842
臺中市○○區○○○道○段000號2樓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9031.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
3
1250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024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五層122.36
合計122.36
陽台14.91
雨遮4.55
全部
臺中市○○區○○○道○段000號5樓之1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9031.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41(含停車位編號047,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61、編號048、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61)。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4206.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