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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富  
代  理  人  劉正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玉鳳  



            廖宜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梁玉鳳、廖宜山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透支、票據、保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及其衍生之債務,設定新臺幣4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0年4月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於民國110年4月9日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梁玉鳳、廖宜山分別於民國113年4月29日各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0元,並互為連帶保證人,借款期限皆至114年3月31日,皆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梁玉鳳自民國113年12月21、114年3月31間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9,986,631元及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廖宜山自民國114年3月21、114年3月31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9,960,25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本票影本2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影本2份、借款餘額證明影本2份、通知借款加速到期存證信函影本、雙掛號回執影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太平區
大源

414
853.33
全部
2
臺中
太平區
大源

490-5
1.13
全部
3
臺中
太平區
大源

490-6
196.29
全部

所有權人:廖宜山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801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
2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宅、梯間
一層302.51
二層302.51
突出物18.64
總面積623.66
陽台24.16
全部
台中市○○區○○○○街00號
2
802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
3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宅、梯間
一層155.69
二層155.69
三層121.24
突出物13.57
總面積446.19
陽台25.46
平台36.70花台4.51
全部
台中市○○區○○○○街00號
所有權人:梁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