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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82號
抗 告 人 朱宏昌
即相對人
上抗告人即相對人即債務人與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