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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台中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子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鎮、滙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發函命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請求裁定拍賣抵押物之不動產第一類謄本,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14年2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確認不動產現為相對人所有而以之為裁定對象,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