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和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珏安、劉大民、許妘安、成運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蔡叔朋、聖葉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聖棟興業有限公司、葉仁豪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發函命於文到五日內補正請求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最新不動產第一類謄本,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確認不動產現為相對人所有而以之為裁定對象,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