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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楊宗秦  
相  對  人  張許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原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許雪、張原銘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張原銘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1年7月2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8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1年7月24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信託關係所生之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5%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原銘,債務額比例:1分之1。
  嗣債務人張原銘於民國111年7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借款期間為民國111年7月2日起至民國131年7月27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4年8月27日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674,27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催告函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太平
 育賢

114-3

139.81
全部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31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住宅、停車空間、機電設備空間
鋼筋混凝土造、
4層
一層:78.27
二層:80.01
三層:80.01
四層:52.50
合計:290.79
陽台:25.58
雨遮:2.81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