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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李宗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信男  


            陳玉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葉信男、陳玉燕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二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透支、保證、墊款、信用卡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6,7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0年2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於民國110年2月26日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葉信男於民國110年3月3日邀保證人即債務人陳玉燕向聲請人借款5,600,000元,借款期限30年,皆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民國114年10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4,937,122元及利息、違約金,,經催告仍未履行,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個人金融房屋貸款契約書、綜合歸戶查詢、催告函及回執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所有人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西屯區
順和段

217
1,132.19
20000分之259
葉信男
 2
臺中
西屯區
順和段

217
1,132.19
20000分之259
陳玉燕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所有人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25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6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商用
一層39.69
二層66.54
地下層44.06
總面積150.29
陽台7.89
平台2.25

全部
葉信男
陳玉燕
各1/2
臺中市○○區○○○街00號
共有部分:順和段316建號1,818.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