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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50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黃子凌  
相  對  人  陳之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之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⑵民國109年12月28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780,000元。
             ⑵新臺幣4,7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⑵民國139年12月24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物提供人向抵押權人永豐商業銀行(包括總行及所屬各分支機構)提供本擔保物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物提供人並確認所設定抵押權之擔保範圍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保證債務(係指債務人擔任他人借款、透支之保證人,則就其所保證之債務於保證期間或未獲清償前,均為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信用卡契約等四項,均含其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強制執行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其他經雙方所約定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息(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息(率)計算。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保全抵押物之費用。2.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陳之貫,1分之1。
  債務人陳之貫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邀同案外人陳國慶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56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遲延利息,並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4年9月30日即未繳納本息,經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限期繳款,惟債務人仍未按期繳款,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
  3,703,214元及利息、遲延利息等暨信用卡款新臺幣88,047元及利息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存證信函及回執、申保人借款資料查詢單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北區
 錦村

42

937
1874分之48(陳之貫)
1874分之48(陳之勁)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8736
臺中市○區○村段00地號
避難室、停車空間
鋼筋混凝土造
007層
地下室:590.74
合計:590.74

34分之1(陳之貫)
34分之1(陳之勁)
臺中市○區○○○街0號地下室
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村段0000○號、面積579.8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79分之18
2
8774
臺中市○區○村段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007層
六層:167.15
合計:167.15
陽台:17.75
花台:1.70
2分之1(陳之貫)
2分之1(陳之勁)
臺中市○區○○○街0○0號
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村段0000○號、面積579.8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79分之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