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0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4年3月3日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甲○○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1456建號建物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惟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即債務人甲○○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查悉相對人即債務人甲○○已於聲請後之114年3月28日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
三、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114年4月7日通知命於15日內補正:「㈠、補正被繼承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該員之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該繼承人為未成年人,併請補正該繼承人最新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過院)。㈡、請查明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有無向管轄法院拋棄繼承。㈢、因原相對人甲○○業已死亡,請具狀『更正』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之『相對人』,並提出更正後之拍賣抵押物聲請狀及繕本(份數同繼承人之人數),以利依法徵詢繼承人。」,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4月1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