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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洪君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春糸  

債  務  人  陳崇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⑴110年10月15日⑵113年11月12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⑴5,420,000元⑵4,7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140年10月13日⑵143年11月6日止。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信用卡契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賴春糸、陳崇麒,債務額比例:⑴⑵全部。    
  嗣㈠債務人陳崇麒於110年10月18日邀同賴春糸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608,67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30年10月18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㈡債務人陳崇麒於113年11月13日邀同賴春糸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3,85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20年11月13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㈠114年2月18日㈡114年2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4,373,74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借據、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大肚區
北王田段

1129

97.97
全部
2
臺中
大肚區
北王田段

1130

8.49
全部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446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住商用
加強磚造
2層
1層:   48.59
2層:   63.64
騎樓:   15.05
電梯樓梯間:6.40
合計:  133.68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