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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9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威勝  
相  對  人  謝正瑜  


債  務  人  木林加油站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光田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光田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王綉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8,000,000元正。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8年11月19日。
  (六)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木林加油站有限公司、光田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光田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木林加油站有限公司、光田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光田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2月26日共同簽發,到期日民國113年11月27日,面額新臺幣31,000,000元,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18,667,273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不動產附表、相對人及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市
太平區
 仁平

  796
4,621.00
100000分之28
2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63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集合住      宅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  數:9層
七層:54.56
合計:54.56
陽台:6.49
花台:1.32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巷0號七樓之29
共有部分:①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8,306.5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90②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3,565.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