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7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蔡月琴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人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9日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再予延長8個月(即自114年8月18日起至115年4月17日止,共8個月停止履行,自115年4月18日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聲請意旨略以:伊擔任長照居服員,因為懷孕期間身體不適,無法勝任工作,預計於民國114年8月18日開始請產假,接著請育嬰假6個月,因請假期間只有勞保投保薪資的八成補助,顯然不足清償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爰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112年4月19日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7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該裁定並於112年5
月9日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次查
,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並提出診斷證明書、媽媽手冊影本、本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7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堪認為真實。而債務人在更生方案履行中,固定收入係其履行方案之主要來源,聲請人因懷孕、生產 、育兒導致一時清償不能,自不能遽予非難之。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