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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86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湯志義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前置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法院調解,漏未按相對人即債權人之人數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繕本或影本,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發函通知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規定,應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謝明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