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006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姚建宏即宏軒企業社、李千慧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為姚建宏即「宏」軒企業社抑或姚建宏即「宇」軒企業社,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宏軒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暨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相對人李千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