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03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壬雙即敬豐企業社、陳敬閎、陳素貞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已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尚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收費標準)。
㈡確認相對人陳素真之姓名是否有誤?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確認訴訟標的金額是否有誤?與所附票據金額不符,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