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08號
聲 請 人 杜比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豪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CORPUZ ANGELICA ALENTEJO 安加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00000000)、內載金額無法辨識,到期日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票號00000000之本票,其票面金額無法辨識,難認已記載一定之金額,依上意旨,此票據應屬無效,是故聲請人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