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15號
聲 請 人 林育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黄佺盛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示日為何?(查無提示意旨。)
㈡確認相對人〝黄〞佺盛之姓名是否有誤(黄或黃)?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