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201號
聲  請  人  聖揚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春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鄭芸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利率為「按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6%計算)
二、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本票金額「273萬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本票金額736萬元不相符)並陳報本票之提示日為何?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