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28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聿田企業有限公司、陳惠茹、廖麗華、陳力葳、陳家興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及原因事實發票日為民國111年8月28日及本票金額是否有誤?與所附本票所載不符,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