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28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榮藝工程有限公司、羅政元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狀記載於「114年02月07日」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陳報正確之提示日。(系爭本票到期日為114年9月30日)。
㈡提出相對人榮藝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