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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284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高嘉莨即辰亨企業社、施翊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高嘉莨即辰亨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