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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326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鐵藏
代 理 人 朱冠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義煊國際有限公司、陳裔媗、賴昱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