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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326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鐵藏  
代  理  人  朱冠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義煊國際有限公司、陳裔媗、賴昱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