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337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柏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晁廷即松晉企業社、林保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提示日為「民國114年7月22日」是否有誤?(因提示日早於到期日114年7月26日為無效提示日,請陳報正確提示日)
二、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4年7月22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
三、提出債務人松晉企業社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