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361號
聲 請 人 黃秀梅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漢崴船務代理有限公司、蔡淞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陳報現實提示日為何?
三、提出債務人漢崴船務代理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