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443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景宏工程有限公司、葉佳景、葉建宏、郭雅怡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報相對人景宏工程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㈡確認事實理由中關於到期日記載為「114年11月21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