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55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方世龍即九雷工程行、世旭企業有限公司、方世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及請求原因事實關於「得源商行即黃文政、黃文政等人」於民國(下同)「112年6月12日」共同簽發本票面額「3,480,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茲所提出之票據與聲請狀載聲請事項及請求原因事實均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