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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639號
聲  請  人  張義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鴻章洗衣企業有限公司、何永豐、江玉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確認相對人鴻章洗衣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暨相對人何永「豐」之姓名是否有誤(豐或豊)?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相對人江玉嬌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