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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750號
聲 請 人 郭哲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建玟有限公司、林唐羽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相對人建玟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