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753號
聲 請 人 楊瓊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上好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卓寶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陳報上好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