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786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富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昶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崔恒毓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狀末之聲請人及合法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㈡提出相對人富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昶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