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86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壯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楊志良、黃梅香、潘秋玉、周建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狀記載相對人「潘秋香」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