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88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東佳工程行、廖奎杰、廖建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東佳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並請提出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是否撤回對相對人廖奎杰之聲請?(查本件相對人廖奎杰業已死亡,不具當事人能力。)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