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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915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締結空間設計工作室、陳仲彥、陳仲奕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締結空間設計工作室【統一編號:00000000】最新商業登記事項資料。
    ㈡確認請求事項及事實理由中發票日記載為「113年3月25日
      」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與狀附本票影本發票日記載為113年11月27日不符)
    ㈢確認事實理由中到期日記載為「114年11月30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與狀附本票影本到期日記載為114年12月1日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