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915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締結空間設計工作室、陳仲彥、陳仲奕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締結空間設計工作室【統一編號:00000000】最新商業登記事項資料。
㈡確認請求事項及事實理由中發票日記載為「113年3月25日
」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與狀附本票影本發票日記載為113年11月27日不符)
㈢確認事實理由中到期日記載為「114年11月30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與狀附本票影本到期日記載為114年12月1日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