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053號
聲 請 人 承鑫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重德、周宜儒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正相對人周宜儒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確認訴訟標的金額是否有誤?與附件所示票據金額不符,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