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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14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柏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惠郡即祥饡小吃店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相對人「陳惠郡即祥饡小吃店」之記載是否有誤?並提出其最新商業變更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