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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53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賴安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泓勳投資有限公司、陳泓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銀行牌告定儲利率指數為何?並提出牌告利率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