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53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賴安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泓勳投資有限公司、陳泓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銀行牌告定儲利率指數為何?並提出牌告利率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