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98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御吉利餐飲有限公司、張弘榮、張丕承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相對人御吉利餐飲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