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15號
聲 請 人 易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奇妙城市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㈡確認聲請事項欄利息起算日為〝112年12月29日〞之記載是否有誤?(按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查與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為113年12月29日不相符。)
㈢確認附表本票發票日為〝112年12月11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