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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19號
聲  請  人  太佳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翔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瓏順金屬有限公司、張善貽、王聖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如附件1所示〝票面金額新臺幣 10,400,000元〞之本票一紙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