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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17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寶成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旭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優美特創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張志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應補聲請費新臺幣3,500元。(本件聲請費應為4,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