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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89號
聲 請 人 新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繼元
代 理 人 江政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柏森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聲請人為「胡繼元即新優有限公司」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正確是否應為新優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胡繼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