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陳嘉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鴻達國際有限公司、張世欣、鑫顥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垣靜、許瑜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提出相對人鴻達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鑫顥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