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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89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張靖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啟元交通事業有限公司、田育恒、田仲苓、金佩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委任狀正本。
二、提出相對人啟元交通事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