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90號
聲 請 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和宸交通有限公司、林奕圻、陳文雄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報相對人陳文雄之年籍資料、住所地址,並提出相對人
陳文雄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
略)。
㈡確認和宸交通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相對人和宸交通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