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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455號
聲  請  人  和喬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庠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育碩、張清棋、林媺倩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附表中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1年1月12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查利息起算日早於發票日113年1月11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