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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517號
聲  請  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蘇俊旻即翊旻農產行、李偉誠、沈沙樹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陳報請求相對人為蘇俊旻或翊旻農產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