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714號
聲 請 人 翊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莉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家宜」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報本件提示日為何?(聲請狀無提示意旨。)
㈡確認相對人王「家宜」姓名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確認利息自「102年4月8日」起算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系爭本票有到期日之記載,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