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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761號
聲 請 人 王麗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宗興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