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766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沅泰即飛瑪科技企業社、張琴芳即海聆企業社即海聆彩耳工作室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李沅泰即飛瑪科技企業社」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飛瑪科技企業社之最新變更商業登記資料。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